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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跑完5公里,公司以“不够吃苦耐劳”为由辞退,合法吗?
案情简介
当时有一位安全员在旁监督,他说‘如果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当天气温近40度,我跑了两三圈大概近800米后感觉要中暑,所以没能跑完全程。
刘某认为,不管怎样应把当天工作做完,于是又回到车间并上够了当天超10个小时的排班,没想到下周上班时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
“我们规定中确实有一条,新员工军训要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公司方面确认,已录用刘某,但其未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内容证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设置试用期考核条件。
“无论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单位都应当对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进行明确,并向招聘的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承办法官提醒,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作者:钱 莉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梁 田(苏州中院)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来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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